索引号: | 113418003552123011/202406-0005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15:53 |
发文字号: | 卫健家庭秘〔2024〕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976 |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健家庭秘〔2024〕113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发展规划处、财政处,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中关于“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资格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均为池州市户籍或一方为池州市户籍,生育子女在池州市落户。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生育补助。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标准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入户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本方案印发之前新出生婴儿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见附件)。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由单位发放(一方为池州市上述人员的,由该单位全额发放;双方均为池州市上述人员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解决);其他人员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并指定相关部门发放。育儿补贴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公安、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数据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定期进行核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