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712-004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17:00 |
发文字号: | 池政〔2017〕1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财政局(国资委)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2820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
池政〔201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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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71号)精神,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推进我市PPP模式可持续发展,着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一)PPP模式的实施范围。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重点选择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项目积极推进。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BOT、BOO、BOOT、BTO、委托运营等PPP模式建设。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可运用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鼓励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着力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二)推动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运营。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持续推进石台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东至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逐步实现市、县区、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落地运营,基本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形成完善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一体化环卫市场化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四)实现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覆盖。持续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供排水一体化项目建设,初步实现城乡供排水规划整体化、资源配置高效化、运营体系化、投入可持续化、管理专业化、权责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五)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启动池州市主城区停车场项目、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东延段工程、东至县胜利镇整村推进及改善人居环境工程、石台县城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石台县城西道路改造工程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六)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PPP模式实施城市水环境、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健全以综合整治和运营绩效为主要依据的付费机制,加快城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启动平天湖区域水环境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环保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等)
(七)推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启动以打造新型现代化轨道交通,黄金旅游观光线路,全面推动我市全域化旅游和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发展为目标的池州市区至九华山风景区旅游观光轨道交通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贵池区、青阳县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八)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医疗垃圾的分类及处理等综合整治环保项目,推进东至经济开发区工业废料处置PPP项目,启动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物流、能源领域
(九)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收费公路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给予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商业性开发使用、适当财政补贴、政府性PPP基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支持,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启动东至县汽车客运中心交通基础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推进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统筹谋划长江公铁大桥(梅龙过江通道)、铜九铁路电气化复线(东至段)、六景铁路石台段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推动城市物流综合体建设。依托我市航空、港口、铁路、公路交通及城市区位优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多种运输方式及相关资源,以商业性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利用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池州空港物流园、江南产业集中区多式联运物流园、前江现代港口物流园等城市物流园综合体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创新矿产品运输新模式。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及长江岸线资源优势,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助推矿产品产业绿色发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构建矿产品运输新模式。2018年实现贵池区矿产品运输专用线PPP项目落地运营,启动东至县矿山皮带廊道运输专线项目。(牵头单位:贵池区政府、东至县政府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综合性开发、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十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综合性开发。探索农业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成熟模式和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创新产业精准扶贫的应用模式。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互联网+”现代农业等领域,推动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休闲农业产业园、杏花村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四)持续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聚集、整合现有水生态资源,启动主城区河湖联通工程及河道、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十五)积极探索大型水利设施开发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经营性功能,谋划集防洪、灌溉、发电、旅游等综合利用项目。探索农田水利建设、小型水库建设与保护、中小河流治理等综合整治市场化运作模式。(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六、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十六)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社会领域。鼓励社会领域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医疗和养老、旅游、体育健身,文化旅游和体育休闲等产业互相融合、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旅发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大健康产业。围绕国际、国内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需求,谋划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大健康产业新型业态,探索运用PPP模式助力健康小镇、特色小镇、中医药种植基地等建设运营。启动平天湖风景区池州亿利聚康大健康产业小镇项目和池州莲花山颐养小镇项目、青阳县陵阳黄精文化特色示范园项目、贵池区梅村茶旅健康特色小镇、杏花村养生教育基地项目、江南集中区健康小镇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八)吸引社会资本助力全域化旅游及服务业发展。按照“美丽365体育:建设先行区、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365体育: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区”的总体目标,以九华山为龙头的佛教观光文化、以杏花村为代表的农耕民俗文化、以升金湖和牯牛降为主体的自然生态文化“三大品牌”等为重要载体,不断优化旅游资源配置,积极谋划融合旅游、文化、体育、农业等多重业态的综合性开发项目。谋划实施池州市旅游集散中心、石台县全域旅游等项目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市旅发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九)推动养老机构市场化运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立足保障型基本养老服务和改善型中端养老服务,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体系建设、医养健融合发展等领域服务供给。推动池州市智慧养老、石台县社会养老基地、石台县富硒养生养老基地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二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机构建设运营。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改革,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建设、运营,不断增加医疗服务的有效供给,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推进池州市儿童医院暨妇幼保健院项目、池州市医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二十一)鼓励文化产业市场化运营。积极鼓励文化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制定准入意见,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创新开发模式和激励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发掘佛教文化、昭明文化、傩文化、黄梅戏、青阳腔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业。推进陵阳镇“摄影小镇”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东至县周氏文化园等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二十二)持续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探索池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社会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东至县教育园区项目等教育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市教体局、东至县政府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二十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开发。充分运用我市“绿运会”的城市名片,整合体育资源,启动以绿运主题体育公园、综合性运动场馆等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融合文化、赛事、休闲、商业综合开发等为主要运营内容的项目。(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七、进一步强化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
(二十四)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稳定收益。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旅游、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政府资金引导。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筹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和PPP奖补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示范项目支持力度。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以奖代补方式专项资金等支持。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
(二十六)优化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类业务,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项目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永续债券,支持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推行资产证券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等)
(二十八)加强基金支持。积极争取365体育:PPP基金参与我市PPP项目投资,发挥引导、规范和增信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遴选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PPP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池州市PPP引导基金设立,并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退出机制,通过股权、债权或股权债权组合等投资方式投入全市范围内PPP项目。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认购基金份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进一步强化PPP项目管理
(二十九)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PPP模式发展要求,围绕“促规范”和“防风险”目标,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督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督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着力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牵头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三十)进一步规范PPP操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前期的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实施方案中的股权结构、收支测算、收益分配、政府支出责任、风险分担、定价调价机制、政府采购、融资成本、资本回报率、绩效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真正实现PPP项目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物有所值、绩效导向目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进一步规范项目采购管理。规范社会资本竞争与选择程序,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评审综合评分,应在商务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资本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业绩、管理经验、财务实力等因素。(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合同管理。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规范制订合同文本,切实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认真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PPP项目推进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和履约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各方意愿、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合法权益。在合同管理全过程中,应要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不断提升项目合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充分识别、合理防控项目风险。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监管架构,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共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重点加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监管,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资金等,项目运营期重点监管绩效考核、价格监管、质量控制和财务监控等,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和安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依法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牵头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项目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考核职责,依据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对项目绩效考核小组奖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还应及时依法予以公开。各级PPP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选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3年对项目开展中期绩效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及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等,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组织领导
(三十五)健全组织机构和PPP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应设立PPP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能,依法、规范、高效开展PPP工作,以务实有效的组织机构来保障项目的具体推进。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口部门的指导,结合本行业特点,牵头做好行业领域PPP项目的筛选工作,并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级PPP模式推广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六)进一步营造公平环境。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审批程序、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营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环境,不断提升PPP落地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七)做好PPP项目储备。按照“整体有序、互为支撑、互为借鉴”的原则,全方位推进PPP项目建设。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行业和本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兼顾资金和资源、资产有效配置及项目规划布局,切实做好PPP项目筛选、谋划、储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八)发挥PPP信息平台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规范项目入库标准,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实施情况等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促进项目对接,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及项目推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PPP模式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良好氛围。多渠道、多举措、多形式,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并适时组织PPP理论与实践专题培训,传达解读PPP最新政策,培育PPP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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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