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财金部,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贯彻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政〔2023〕11号),规范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18号)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下同)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求开展,包含技术理论、实操技能、企业文化等内容和消防、安全、环保、健康卫生、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知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承训机构可不受开设专业和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的限制。
(三)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
(四)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班申请。企业应在开班前10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申请报告,简述企业情况、培训工种、培训人数等,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1);
(3)《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附件2);
(4)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教学计划。
2.审核受理。人社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培训对象是否为申报企业的新录用职工,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应工种的职业要求,同一人员是否重复享受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等。审核合格后,给该企业分配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将该班次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岗前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可根据情况采取开班点验身份证、现场抽查、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结业考核(技能评价)。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核或技能评价,并在结业考核(技能评价)3天前将拟结业考核(技能评价)情况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须派人到考核现场进行督查。
5.违规处理。未经人社部门同意,未按原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在抽查中发现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视情取消本班次、当年内所有班次的培训补贴资格。问题突出的,取消该企业3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6.资金申报。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受理后,及时安排人员对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面不少于30%,对回访发现有问题的,按抽查人数1:3比例进行扣减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拟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人数、培训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每个企业的具体补贴金额,并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企业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3)《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5);
(4)《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日志》(附件6);
(5)《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签到簿》(附件7)。
7.资料整理。企业应按培训班次收集相关培训资料,并按上述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报送人社部门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二、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企业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组织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求开展,包含技术理论、实操技能、企业文化等内容和消防、安全、环保、健康卫生、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知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取得证书为补贴要件,不统一作课时要求。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承训机构可不受开设专业和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的限制。
(三)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
(四)对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班申请。企业应在开班前10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申请报告,简述企业情况、培训工种、培训人数等,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申报表》(附件8);
(3)《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9);
(4)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学计划。
2.审核受理。人社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培训对象是否为申报企业的在岗职工,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应工种的职业要求,培训的工种是否与职工现岗位技能要求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培训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同一职工是否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审核合格后,给该企业分配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将该班次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可根据情况采取开班点验身份证、现场抽查、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技能评价。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在技能评价3天前将拟评价情况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须派人到评价现场进行督查。
5.违规处理。未经人社部门同意,未按原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在抽查中发现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视情取消本班次、当年内所有班次的培训补贴资格。问题突出的,取消该企业3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凡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存在替考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当年所有班次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格,3年内不得再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
6.资金申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束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受理后,及时安排人员对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面不少于30%,对回访发现有问题的,按抽查人数1:3比例进行扣减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拟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人数、培训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每个企业的具体补贴金额,并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企业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
(2)《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1);
(3)《池州市职业技能结业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5);
(4)《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日志》(附件6);
(5)《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签到簿》(附件7)。
7.资料整理。企业应按培训班次收集相关培训资料,并按统一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报送人社部门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三、关于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
(一)持有我市户口或居住证、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可以自主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也可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
(三)支持上述人员在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按照皖人社秘〔2021〕75号文件规定免除评价费用。
(四)上述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执行。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两后生”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六)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或灵活就业劳动者1年只享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
(七)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
(八)承训机构开展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开设相关专业或经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
(九)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班申请。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0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申请报告,简述本次培训工种、培训人数以及培训课时安排情况等,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2)《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12);
(3)《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备案花名册》(附件13);
(4)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
2.审核受理。人社部门应当对承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承训机构是否具有所申报培训工种的资质,申报的培训人员是否为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是否为规定的年龄,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应工种的职业要求等。审核合格后,给该承训机构分配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培训机构将该培训班次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采取开班点验身份证、现场抽查、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结业考核(技能评价)。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核或技能评价,并在结业考核(技能评价)3天前将拟结业考核(评价)情况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须派人到考核现场进行督查。
5.违规处理。未经人社部门同意,未按原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在抽查中发现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调换授课教师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视情取消本班次、当年内所有班次的培训补贴资格。问题突出的,取消该承训机构3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6.资金申报。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受理后,及时安排人员按100%的比例对就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对回访发现有问题的,据实扣减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拟享受培训补贴的承训机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确认具体补贴金额,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对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的,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承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承训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4);
(2)《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5);
(3)《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结业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16);
7.资料整理。承训机构应按培训班次收集相关培训资料,并按统一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报送人社部门一份,承训机构留存一份。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和承训机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的培训开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2.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
3.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4.池州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5.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人员花名册
6.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日志
7.池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签到簿
8.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申报表
9.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花名册
10.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11.池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12.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
13.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备案花名册
14.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15.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16.池州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结业
考核人员花名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