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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0140/201809-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1 10:15
发文字号: 池政办秘〔2018〕1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1914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池政办秘〔2018115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265号)和《“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我市市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降低年龄,提高补贴标准,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扶助范围,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三)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发展老年慈善事业,发挥社会慈善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贫困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全面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均衡配置不同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发展,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申请政府补贴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老龄办等)

(六)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打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通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老龄办等)

(十一)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

(十三)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市金融办等)

(十四)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弘扬孝亲敬老文化,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实现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老龄办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人才。(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六)落实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降低老年人免费乘车年龄,扩大优惠范围。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加大为老志愿服务力度,乘务和服务人员应为老年人提供礼貌友好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池州火车站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结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筑、公共交通工具的建设与改造,合理布局交通站点,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进行适老化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应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等候区域和绿色通道。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等)

(十八)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十九)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时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审批手续。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免费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老龄办等)

(二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提倡在老年人出行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施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住宅小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旅游发展委、市老龄办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深化敬老月活动,各地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双联系”等工作,引导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推动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鼓励医学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依托 “安徽全民终身学习网”,打造老年教育信息化的学习平台、资源平台、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三)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扩大老年大学的覆盖面,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到2020年,全市95%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学校,50%的行政村(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点,初步建立起支撑全市老年教育发展的学习资源库。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可予减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等)

(二十四)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鼓励各有关方面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十五)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支持老年人开展科学、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二十六)鼓励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要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0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8-21 10:15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