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809-000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10:30 |
发文字号: | 池政秘〔2018〕2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914 |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秘〔2018〕247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8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多区位布点、多形式经营、多层次服务”的总要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努力构建与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以满足全体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和日间照料等需求为目标,以保障散居特困供养老人和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在城镇推进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三个中心”建设;在农村建立高龄、留守等老年人探视走访网络、居家老年人睦邻互助服务网络、不能自理老年人集中住养和照料护理网络“三个网络”。以老年人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为核心,以“三个中心(网络)”为平台,以提供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到2020年,力争“三个中心”建设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市所有城市社区,“三个网络”建设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体系。
1.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为基础,修正优化评估指标参数,研究制定全市老年人需求评估试行标准,至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统一的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
2.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员队伍。各地要积极整合养老、医疗专业人才,培育和组建专业评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开展评估。县级层面组建评估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评估机构管理、评估员培训考核、质量控制、评估争议处理等工作。
3.开展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筛查。2018年,在全面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县区民政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筛查,重点掌握老年人能力状况,明确养老服务核心目标人群。
4.开展常态化的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依托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逐步开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综合评估,对政府托底保障老年群体和补助对象全面进行需求评估。至2020年,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二)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城镇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2018年,建设4个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挥中心、8个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4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留守、失能、失智、空巢、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
(三)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按照日间照料和托养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生活服务和家庭支持服务四大类,市、县区分别制定发布居家和社区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和支出责任主体。清单之内的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的项目,以个人和家庭的支出责任为主。市、县区两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内项目,同时根据地区实际,适当提高供给标准、拓展供给项目。其中,必须设置针对独居、空巢、失独、失能失智、经济困难高龄老人的家庭探访服务项目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2.加强居家养老支持。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老年人短期入住床位。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通道、居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全市每年选择不少于100户特殊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示范。
3.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推广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根据城乡、区域以及社区老年人口分布状况、失能状况,科学设定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明确优先发展顺序,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企业(组织)开发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4.开展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指导街道和社区,每年为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发展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的家庭医生团队,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2018年,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四)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信息采集、评估和应用。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发展远程医疗和远程养老,探索建立远程居家照护、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全市每年选择不少于100户家庭进行智能物联网应用居家养老试点,重点解决空巢、独居、高龄居家老年人的家庭安防问题。
(五)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到2020年底,在全市打造2个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公司(社会组织)。
三、城市三个中心功能定位
(一)县级社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以县区民政部门为主体,一般面积应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置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人员配备通过成立居家养老行业协会、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解决。主要功能为:负责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的搜集和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成果和资源展示、本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孵化、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申请和受理、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辖区内街道、社区统筹规划各种养老服务资源,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开展跟踪评估,受理投诉与建议。鼓励各地合理配置服务内容,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
县区社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应设有信息服务平台、服务资源展示平台和老年产品用品体验场所,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无偿提供的办公场所等。鼓励引入各类商业便民服务资源入驻。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托养机构。
(二)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街道为主体,一般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应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人员。主要功能为: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经授权后)、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家政、嵌入式养老机构、医疗护理)的整合与链接、指导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可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托养、助餐等服务。
(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以社区为主体,一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以任何一个点到相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分钟步行距离来设置,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项目。各类设施原则上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其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嵌入式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有关标准。
四、农村三个网络建设要求
(一)农村居家老年人探视走访网络。完善农村老年人登记工作。201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年人走访登记;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利用专业力量开展定期探视走访工作。到2018年底,全市农村地区高龄、空巢、留守老年人探视走访网络全面建立。
(二)农村居家养老互助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的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照护高龄、不能自理老年人,逐步壮大农村居家养老自助互助服务力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子女众筹资金开展互助养老、老年人集中居住互助养老等各种农村居家养老互助模式。鼓励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参与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
(三)农村不能自理老年人集中住养和照护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用,推行公建民营,完善照护功能,提高运营水平,到2020年,推动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社会力量运营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住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提供集中住养和照料护理服务。
五、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作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工作的认识。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利用各类养老服务经费,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不低于50%。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力度,加大对城市“三个中心”和农村“三个网络”建设和运营补贴力度,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要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由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和1万元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池州市主城区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补助经费按市、区3:7比例分担。
(三)强化纪律保障。各级政府要牵头抓总压责任,将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监督问责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组织召开养老服务建设工作集体约谈会,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社区居家养老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督促其认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政策,明确将县区民政部门纳入新建小区交付验收成员单位范围,同时明确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县区民政部门参与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