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房金委〔2024〕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10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周岁(含)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市正常连续缴存3个月的养老保险凭证、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缴存结算的委托银行)、确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代扣代缴等内容,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业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计息和结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主决定申请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执行房金委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男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金额和月还款能力时,按照贷款前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月平均缴存额,以两倍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换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贷款还款银行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代扣银行卡,且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当月还款额高于或低于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时,应按上下限标准调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池州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池房金委〔2018〕1号)废止。根据《池州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池房金委〔2018〕1号)规定,原正常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转换为本办法方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转换的仍执行原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