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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池政办秘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秘〔2024〕72号
成文日期: 2024-11-13 发布日期: 2024-11-21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566-2037846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08:54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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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办秘〔202472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3日    

(此件部分公开发布)


附件1


池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举措

1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2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双碳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3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4

严把项目准入关,新改扩建重点管理项目装备水平及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等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5

(二)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6

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退出淘汰类涉气工艺装备和产品,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7

严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关,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许可。

8

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

9

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10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

11

开展石灰石、铸造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12

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推动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等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13

(四)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

聚焦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监测、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招引、培育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

15

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6

(五)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围绕工业重点行业,推广电炉钢、电窑炉、电加热、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工艺技术装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

17

深入实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倍增工程,加快新型储能电站等建设,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18

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5%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19

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

禁止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合理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

21

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有序降低煤炭消费水平。

22

持续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散煤基本清零,其他地区散煤使用量进一步下降。

23

(六)积极开展锅炉关停整合。

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全市供热专项规划和东部产业新城供热专项规划。

24

原则上不再建设热源性燃煤设施。

25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26

大力推动现有煤电机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27

强化锅炉监督管理,不得新建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28

持续推动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29

(七)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提高电气化水平,推动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

30

全面开展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完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提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31

(八)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

32

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新改扩建重点管理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

33

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12%左右;钢铁、火电、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

34

加快推进贵池矿产品运输铁路专用线、池州江口港区铁路专用线、东至经开区铁水联运设施联通项目、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建设,力争东至经开区铁路专用线2025年底前投入运行,贵池矿产品运输铁路专用线、池州江口港区铁路专用线、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2027年底前投入运行。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35

(九)推动机动车清洁化。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急车辆除外)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36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37

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

38

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39

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

40

推动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41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为高排放机动车,鼓励通过区域限行、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

42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

43

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

44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

45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农户积极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46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

47

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

48

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9

探索推进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民用运输机场场内电动车辆占比达到25%以上。

50

(十一)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

51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52

依法查处制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53

(十二)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全市10000平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54

持续开展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行动,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工程造价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55

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

56

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40%以上,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

57

开展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排查建档,落实抑尘措施。

58

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流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59

(十三)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60

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61

(十四)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督促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62

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63

加强重点区域噪声扰民问题整治。

64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65

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依托基层组织,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66

(十六)强化VOCs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

67

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

68

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69

2024年年底前,东至经济开发区建成统一的泄露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70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71

开展涉VOCs企业入户核查,切实解决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存在的设计不规范、以次充好、填充量不足、更换不及时等问题。

72

结合绿岛项目,各地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

73

(十七)推行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

74

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

75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76

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77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市钢铁企业、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独立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标准力争完成改造。

78

推进石灰、有色、铸造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

79

燃气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应采用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建筑板材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锅炉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动态更新锅炉台账,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

80

全面排查清理涉烟气和VOCs排放废气旁路,由于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旁路要同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81

(十九)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

82

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

83

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84

(二十)建立精细化管理体系。

设立各县区空气质量差异化的年度目标。

85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发现问题交办问题整改问题””运行机制,切实形成工作闭环管理。

86

(二十一)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

87

各地及时启动污染天气分级响应预案,第一时间排查、处置和反馈,形成闭环。

88

对照国家、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推动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89

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手段,建立人工增雨常态化作业机制。

90

(二十二)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推动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针对秸秆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交界区域高排放工业企业、大宗物料运输等易产生区域性污染影响的污染源,开展联合或交叉监督执法行动。

91

对市、县(区)交界区域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92

(二十三)提升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加强各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维,保障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联网共享。

93

持续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光化学监测、颗粒物组分、VOC组分监测及分析。

94

推进池州市机动车尾气监管与遥感监测系统运维及升级,加强移动源排放监测监管。

95

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96

臭氧高发时段,加强走航监测。

97

推进重点工业炉窑企业安装CO在线监控。

98

(二十四)加强涉气污染源监测能力。

动态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标准和企业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99

扩大工况监控、用电监控覆盖企业范围。

100

加强工业园区、港口码头、矿山、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

101

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各县区常态化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

102

(二十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严格实施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移动源污染防治、VOCs含量限值、活性炭技术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惩戒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加强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政策宣传。

103

(二十六)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强化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

104

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电量监控、工况监控、视频监控和无人机检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105

严格落实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106

(二十七)发挥价格税费政策激励约束作用。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等政策。

107

制定政策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

108

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统一开展年度定期校核调整。建立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109

落实将建筑施工扬尘、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

110

(二十八)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污降碳。

111

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112

按要求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有序做好绿色金融综合评价试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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