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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80140/201908-0002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农业、林业、水利  / 卫生、体育  / 水资源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水利  / 卫生
成文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08-06 17:00
发文字号: 池政办秘〔2019〕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水利局村镇供水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076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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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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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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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达标化,为建设“三优池州”提供重要支撑。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强化公益属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贴机制。

构建供水新格局。贯彻协调发展理念、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谋划农村供水整体规划,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达标化。

规范供水管理。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

二、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各地应统筹考虑县域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做好供水规划。依托大中型规模水厂将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县域供水“一张网”。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按照“全县统筹、分区分片、适度联网、分步实施”的发展思路,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区域,合理划分供水分区,优化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坚持“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逐步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实现规模化供水工程联网并网。

(三)提升小型集中供水达标化。对偏远山区、人口居住分散地区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多水源统一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三、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要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在供水区域内设置标志牌,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向社会公开。跨乡镇(街道)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运行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水利站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监测经费等,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市、县两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四)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四、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明晰供水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清产核资,进一步明晰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

(二)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信息化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对区域内的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小型供水工程可按乡镇(街道)组建管理公司或农民用水协会进行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租赁承包等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供水全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

(三)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开展水源地巡查、供水设施巡检和维护、水质检测、供水管线巡查等日常工作,确保供水工程运行规范。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居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规模水厂应做到全日制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参照进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的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和综合整治,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巡检。规模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

(五)规范农村饮水安全价格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五、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完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市、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区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完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三)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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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06 17:0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