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106-0008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6-10 10:04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21〕1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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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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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16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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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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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全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部分由省级切块需市级细化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产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由分散使用转为统筹运行、扶大扶优扶强,建立企业奖补和股权融资两类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建设高质量产业发展体系。

第六条 产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发展,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等八项内容。

第七条 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股权融资实施办法,并由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一部门一项目的原则,整合部门相关项目,避免资金扶持对象领域重叠。各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扶持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启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责任与权力统一的原则,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办法,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优化全市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负责企业项目申报、政策审核、尽职调查、涉企系统数据录入比对、企业项目资金分配以及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资金预算;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对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完毕;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主管部门录入、审核后上报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数据开展涉企系统比对,比对结果及时反馈至相应部门;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各地负责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做好政策初审、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成立市产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各主管部门关于政策执行、资金拨付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研究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主管部门做好问题整改,确保产业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制订相关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行规模总额控制,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排序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1-2022 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政〔201527 号)即行废止。原有的各类产业政策,原则上均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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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0 10:04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