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7066/201901-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10:08 |
发文字号: | 池环委〔2019〕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袁卿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846 |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环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的民主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实效性,结合我市环境保护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环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高层次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四)研究审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实施计划;
(五)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六)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七)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环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
第四条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承担市环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市环委办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环委会各委员分别对本部门(系统)或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成员单位依照分工履行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另行发文公布)。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六条 市环委会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制度。
第七条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议池州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三)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有关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汇报;
(五)市环委会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八条 市环委会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议重大环境整治、重点环保目标任务工作方案;
(二)研究环保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研究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四)审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市环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办提请市环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九条 市环委会工作例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推进全市重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二)研究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有关事项;
(三)审议需要部门联合实施的环保工作有关事项;
(四)审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市环委会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办提请市环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由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例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环委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市环委办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市环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市环委办根据审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提前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市环委办派出工作人员负责会议材料的记录、归档,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环委办主任审核,呈市环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市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环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例会,经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是落实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各单位(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市环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环委会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市环委会成员要带头对会议形成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环委办具体负责市环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督查情况向市环委会汇报或向市环委会成员通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市环委会会议资料。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由市环委办负责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市环委办定期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环委会的决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