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2005-0009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10:13 |
发文字号: | 池建城函〔2020〕1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住建局窗口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318295 |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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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城函〔20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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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7〕55号)文件要求,做好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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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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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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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科学设计、合理控制政府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7〕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排水、桥梁、园林景观、路灯、燃气、供水。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委托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重点处)组织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意见。
第五条??办公室按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应提供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本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简易程序审批的,仅需提供申请报告、零星工程交办单和项目预算等相关附件资料。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和编制。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等。
第七条??市住建局委托市重点处组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设在市重点处。
第八条??市重点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5-7人专家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项目责任人列席参加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会,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形成书面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长签字。
专家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项目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经专家审核签字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文本,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市住建局的书面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概算在400万元以下的投资规模较小项目和应急工程,按简易程序由办公室组织审查后批复,不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下达书面批复后,应报市投融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报市住建局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城乡规划许可等主要内容的修改,分别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修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完成后,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文件应进行归档,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涉密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组织和参加审查的部门、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设计审查中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收回依法保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管理办法》(池建城函〔2018〕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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