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78W/201810-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旅游 / 市场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10:16 |
发文字号: | 池交运〔2018〕7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陆由松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126863 |
关于印发《池州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池交运〔2018〕76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东至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九华山风景区交通局,市运管处:
现将《池州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池州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0日
附件
池州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全面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全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对象,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班车、加班车、旅游包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约租车等)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全市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内容,是指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和从业资格证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出租汽车违规从事班线运营、异地经营、倒卖客源等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行为;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规行为及其他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第三条 属地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运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一)管理教育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客运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二)综合治理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道路客运市场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营运,确保本辖区客运市场秩序良好。
(三)信息台账机制。建立非法营运和违规经营车辆、人员信息台账,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四)总结报告机制。每季度总结分析本级客运市场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日常监管制度。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日常巡查机制。各运管机构每周要安排路面巡查执法队伍开展不间断巡查,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稽查,持续保持辖区内“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氛围。
(二)集中整治机制。要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段,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必要时,派驻执法人员对机场、车站、码头、旅客换乘中心、风景区售票处等重点区域开展驻点监管。
(三)科技监管机制。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智能化执法系统建设,借助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实时监控和记录,重点景区要搭建区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推送监管动态、普法宣传及服务提醒信息,主动引导进入景区车辆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四)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公布12328监督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结果、有反馈,形成群防群治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联合执法制度。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和联席会议的协调保障。
(一)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市、县(区)交通运管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旅游、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对列入“黑名单”的私家车进行重点排查、严厉打击,加大违法经营成本。
(二)异地联动执法机制。根据特定时段(如春运、重大活动等)的工作需要,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建立市、县(区)运管机构联动执法机制,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异地联动执法。
(三)联席会议会商机制。市级运管机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市、县(区)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公安、旅游、行政执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听取各单位阶段性工作汇报,研判分析形势,共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黑名单”惩戒制度。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协调公安、经信、旅游、工商质监、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一)非法营运行为“黑名单”机制。由各运管机构负责,梳理汇总近年来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对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和人员,建立 “黑名单”信息库,并及时补充录入。在日常执法中,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联合公安部门,实施重点打击,并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黑名单”公示曝光,对严重失信人员,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违规经营行为“黑名单”机制。按属地管理要求,由各地运管机构负责,对违规经营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记分考核管理,在车辆审验、人员质量服务信誉考核时从严把关。市级运管机构负责汇总,对多次违规经营行为的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对屡教不改的从业人员吊销从业资格证,清出行业队伍。
(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加强与公安、经信、旅游、工商质监、行政执法、信息办等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