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1912-001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10:37 |
发文字号: | 池建房函〔2019〕5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调整主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房产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310369 |
关于调整主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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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房函〔2019〕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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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华山风景区建设环保处:
为保障我市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标准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由业主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分别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70元/平方米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三)机动车库(位)类(含地下、地上),按50元/平方米交存。
二、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前办理预(销)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仍按照原标准交存。2020年1月1日后受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登记和非开发项目的初始登记,均执行新标准。
三、调整的范围
非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会所、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均按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规定
1.根据《关于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池房〔2019〕68号)文件通知,维修资金仍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交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自建房由开发企业自行交纳。
2.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本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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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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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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