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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18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18-11-16 10:48
发文字号: 池国土资函〔2018〕5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贯彻《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78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贯彻《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国土资函〔201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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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贯彻《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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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11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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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贯彻《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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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发〔20188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池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全面打造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的政治自觉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出台了《意见》、《方案》和《通知》,明确了国土资源系统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政策措施,为强化贯彻落实的保障能力,市局成立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科室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职责,落实好本科室负责的具体工作任务,切实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完成。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办事人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全面打造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的攻坚行动

  (一)严格项目用地准入关(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规划科)

  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码头及集疏运通道、道路及跨江桥隧、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新建项目用地。

  5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供地外,严格控制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供地。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供地。

  15公里范围内,在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活动和产业发展方面,全面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不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二)严把采矿许可关(责任科室:矿产开发科)

  按照环保优先、合理有序要求开发矿产资源。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83号)要求,原则上禁止新设露天采矿权,其他新设采矿权必须进行环保审查,符合生态红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置。其中,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设采矿权。依据长江经济带(安徽段)沿线“1515”三段线项目设置要求,对池州境内位于长江“1515”三段线的15家矿业权,以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抓手,分类进行处置。对1公里范围内的采矿权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依法关闭;对5公里范围内不符合环保、安全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对15公里范围内的矿山应将环评、安评、水土保持作为采矿权办理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审批。

  (三)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科室:矿山储量科、矿产开发科)

  1、按照《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池州市矿山综合整治方案》和《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到2020年,对位于长江岸线15公里范围内生产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一律停产整顿,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池州段)生态环境。

  2、根据长江岸线“1515”三段线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情况调查,池州市15公里范围内共有29家关闭废弃矿山,其中1公里范围内废弃矿山1家,5公里范围内关闭矿山1家,15公里范围内关闭废弃矿山27家。对于关闭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对于历史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治理,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至2020年在1公里、5公里范围内关闭废弃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2021年至2032年每年至少开展215公里范围内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至2035年池州市长江岸线“1515”三段线29家关闭废弃矿山全面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达到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消除视觉污染及生态环境影响。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责任科室:耕地保护科)

  落实对耕地保护补偿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政策。鼓励各县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定的耕地保护面积,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的原则,保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县、区本行政区域确实无法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在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确需省级统筹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需报经市政府同意,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等。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力度,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五)稳妥处置迁建腾退建设用地(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规划科)

  1515三段线”范围内关闭或迁建企业(项目)腾退的土地,根据落实《意见》的实际需要,可将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或生态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产权人合理补偿后按规划合理调整使用。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六)依法保障搬迁或关闭企业合法权益(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对企业(项目)迁建腾退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关闭企业腾退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并给与补偿。对提前关闭的矿山企业,对其未到期的矿业权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迁建企业(项目)用地选址工作,在分解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向迁建企业(项目)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开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清理工作(责任科室:耕地保护科)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皖国土资〔2018186号)精神,1515三段线”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统一组织下,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文清查工作。经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核减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各地要及时做好原地类变更,建立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台账。

  (八)分类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任科室:规划科、地籍科)

  1、做好基础数据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1515三段线”确定调查统计范围,分别调查统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规划数据、25度以上级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耕地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土地整治项目分布情况、探矿权采矿权分布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矿业权对地质环境破坏及治理情况等。

  2、分类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皖发〔201821号和池发〔20188号文件要求,主动与发改、环保、住建及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沟通,梳理统计需要关闭、迁建企业和停建项目情况,并建立长江经济带(池州段)迁建企业(项目)情况统计清单。同时梳理列入清单中的企业(项目)腾退的土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求情况以及迁建企业(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求情况。对梳理出的腾退土地或迁建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1926号)文件规定,分类进行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11-16 10:48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