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35F/202006-0005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11:02 |
发文字号: | 池建质〔2020〕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质监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7411 |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建质〔2020〕47号
局管、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池州市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排水管道设施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室外排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外排水工程是指本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排水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室外排水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室外排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 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作为房建市政工程的一项子单位工程的,应当在房建市政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不能一并办理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开工前单独办理室外排水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室外排水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室外排水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室外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应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室外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室外排水工程开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排水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室外排水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室外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 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管道工程隐蔽前,应对压力管道进行水压试验,无压力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并记录。
第十九条 室外排水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室外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自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室外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主要部位和工序进行检查,并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工序验收和隐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室外排水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对于室外排水工程使用的管材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室外排水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从具有良好信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厂家中选取。
第二十九条 室外排水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场时必须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共同验收,检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的外观、尺寸、型号、数量等。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质量有缺陷的产品应责令立即退场,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室外排水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场复试。其中对于室外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比例应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其中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应为100%。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员姓名。
第三十一条 室外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排水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应采用管道视频(CCTV)对管道全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未对排水管道进行视频(CCTV)检测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室外排水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自检。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排水管理部门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的主城区室外排水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室外排水工程的设计交底,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室外排水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在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主城区住宅小区附属工程、公共建筑配套附属工程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前出台的有关排水管材质量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及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