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0X639767/202008-000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共资源交易 |
成文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11:09 |
发文字号: | 池发改公管〔2020〕35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发改委公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0921 |
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池发改公管〔2020〕3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进“应进必进”,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264号)精神,现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并将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进行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进行交易。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规模,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四、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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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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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项目类别 |
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备注 |
一、建设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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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1.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理的国有投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场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一)、(二)、(三)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场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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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县管理的国有投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项目。 |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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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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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3.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
九华山风景区非招标方式采购在九华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
4.贵池区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
贵池区政府 采购中心 |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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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县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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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级财政资金采购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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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各县符合徽采商城采购规定的项目。 |
徽采商城 |
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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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8.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卫药政发〔2018〕31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皖卫药〔2014〕3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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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
执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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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采购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
执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 目目录(2013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 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7〕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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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执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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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类疫苗采购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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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1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 标实施办法(试行)》(商 务部令2014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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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产权交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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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股权转让 |
14、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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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县属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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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转让 |
16.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车辆、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公共债权、知识产权、银行抵押权等资产的转让。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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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各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车辆、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公共债权、知识产权、银行抵押权等资产的转让。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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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或物品处置 |
18.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部门罚没资产或物品处置。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鲜活产品除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9.各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部门罚没资产或物品处置。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鲜活产品除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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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 |
20.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房屋租赁。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九华山风景区年租金30万元以下房屋租赁项目在九华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
21.各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房屋租赁。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或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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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集体产权 |
22.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生产性工程及设施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 |
23.各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生产性工程及设施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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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24.林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权、用能权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已与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可继续按协议约定委托其办理林权交易服务 |
四、土地交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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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25.由市政府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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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由县政府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 |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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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业权出让 转让项目 |
27.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 |
28.由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项目。 |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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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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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权出让(不含PPP项目) ? ? ? ? ? ? ? |
29.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理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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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各县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理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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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和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等出让或租赁。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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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和户外广载体使用权等出让或租赁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 分公司或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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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项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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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 |
33.市本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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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各县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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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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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规模及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