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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A01901040501201812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水务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水利
成文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1-14 00:00
发文字号: 池水务办〔2018〕2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72

 

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池水务办〔201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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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务局,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队:

现将《池州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巡查督查制度》以及《池州市采砂管理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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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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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池州段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并负责管理,明确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 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应当标明集中停靠点平面坐标等信息,向社会公告;上下游两端应设置清晰的标志牌,接受监督。

第三条 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应对采砂船舶登记造册,统一编号,有序停靠在船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以外所有水域禁止停靠采砂船舶。非本籍采砂船舶,需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靠。

第四条 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确需离开的,应当事先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对擅自离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集中停靠点的采砂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行管理,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中停靠点应加装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集中停靠点管理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船舶停靠管理日记录,准确反应采砂船舶集中停靠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采砂船舶离开集中停靠点应及时报告市、或县区现场采砂管理执法机构,同时报告县区水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的监管,不定期查阅采砂船舶登记记录,严格落实船舶移动通行证制度,加大采砂船舶静态和动态管理,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第九条 对采砂船舶集中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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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巡查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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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强化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力度,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采砂巡查是市、县区(管委会)采砂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或执法检查。

第三条? 河道采砂督查是指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河道采砂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县区(管委会)河道采砂的督查检查。

第五条? 河道采砂巡查坚持日常巡查、全程巡查、全面巡查,采用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河道采砂督查坚持重点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

第六条? 河道采砂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内是否有非法偷采,是否有非法过载、运输;

(二)采砂船舶是否在指定停靠点集中停靠,采砂船离开是否办理移动手续;

(三)检查河道内是否有非法采砂;

(四)检查是否落实禁采规定;

(五)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问题等。

第七条? 县区采砂管理部门或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构应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在主汛期、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重点水域要加大巡查频次,必要时重点水域定人、定点值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进行重点巡查或督查检查,巡查通常每月一至二次,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分别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在主汛期、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定人值班。

第八条? 河道采砂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河道采砂巡查应做好巡查工作记录,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填写日常巡查记录表,对巡查人员、日期、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河道采砂违法应及时上报或依法依规处理,重大违法案件应当逐级上报。

第九条? 建立河道采砂巡查督查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河道采砂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级采砂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河道采砂巡查、督查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摄像、照相等设备和经费。

第十一条 ?严肃巡查督查纪律,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巡查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巡查督查的;

(三)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巡查督查过程中接受采砂业主宴请、收受礼金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故意弄虚作假、瞒报河道采砂情况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巡查督查的;

(七)对群众信访举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调查不力、敷衍塞责的。

(八)其他应受追究的过错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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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采砂管理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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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砂行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维护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听、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拨打的违法采砂举报电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河道采砂执法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或采砂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采砂管理举报电话,并保障举报电话的通畅。

第四条 采砂举报电话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采砂举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或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采砂举报电话工作,安排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接听举报职责。

第七条 采砂举报工作具体职责:

一、依法受理违法采砂的举报事项;

二、建立专门举报电话记录本,做好举报事项的记录,并归档;

三、对举报事项及时报告,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人员办理;

四、督办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五、向交办、督办部门报告办件的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上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执法队伍采砂举报工作办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接听采砂举报按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据实记录举报时间、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将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按照领导的指示,指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举报案件性质;

四、举报事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并做好记录,将相关情况报告领导。

第十条 对采砂举报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举报情况,调查属实的,及时安排市、县区采砂执法部门进行打击查处,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二、对举报情况,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举报人反映情况,属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不清的,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建议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下级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 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听举报电话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员。

首问责任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举报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采砂举报电话工作部门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举报电话:

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队:0566-2218711(梅龙)?? 0566-4011228(乌沙)??

贵池区:0566-2042059

东至县:0566-8121099(长江)? 0566-7011524(内河)

青阳县:0566-5029411

石台县:0566-6027030

举报电话如有变更,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水利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11-14 00:00 信息来源:池州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