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19R/202008-0001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13 10:29
发文字号: 池水利办〔2020〕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72

 

关于印发《池州市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水利办〔202078

?

各县(区)水利(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抓好落实。

?

?

?????????????????????????????????????????????????????? 池州市水利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08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通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销售经营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的方式依法收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统称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青通河、九华河、黄湓河、秋浦河干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其他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四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数额,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公开拍卖前,由组织拍卖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评估作价,作为公开拍卖的起拍底价。

第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实行一次性缴纳方式收取。县级行政许可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按月或一次性缴纳方式收取。

一次性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应在公示拍卖公告中注明缴纳有关事项,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河道采砂许可前缴纳。

按月收取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采砂现场管理机构申报开采砂石的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采砂现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作出许可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采砂数量和公开拍卖确定的收缴标准,计算确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收缴数额,并按月向采砂现场管理机构送达《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等事项。

第六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缴费通知书》式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采砂现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级行政许可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30%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户,70%缴入县(区)非税收入汇缴户。县(区)行政许可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县(区)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九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等方面的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以及河道采砂执法必要的管理设施及执法装备购置费用。

第十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财政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砂管理机构是指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采砂现场的工作机构或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池州市水利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8-13 10:29 信息来源:池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