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19R/2020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09:52 |
发文字号: | 池河长办〔2020〕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池州市“河长制+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793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池州市“河长制+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池河长办〔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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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河长办,九华山风景区河长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区)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建立池州市“河长制+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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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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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池州市“河长制+警长”工作
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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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池办秘〔2017〕40号)、《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办秘〔2018〕86号)和《关于印发<池州市推深做实长效机制、创建美丽幸福河湖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河长办〔2019〕10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决定建立“河长制+警长”工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牵头组织对河湖环境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下一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2.按照“属地管辖、分段负责”的原则,依托基层公安力量,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由乡镇、街道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的河湖警长,积极参与日常河湖管理保护活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支持、配合辖区内河湖长及河长办开展工作。
二、强化互联互通
3.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通报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和涉及河流、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等有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污染、水工程管护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河湖管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4.市公安局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双方通过联席会议、联合督办、联合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查、资源互享,形成联动联勤工作机制,提升河湖保护多元共治、创新治理水平。
5.河湖警长加强情报搜集,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分类处置处理。加强与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跨区域河湖的警务协作,合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开展联防联控
6.河湖警长加强与涉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积极参与各类专项联合打击行动,依法打击涉嫌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盗窃损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河湖管理保护和涉水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紧盯河湖水域多发的非法建设、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狩猎等涉河湖生态违法犯罪问题,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等规定,最大限度强化刑事打击威慑和震慑效果,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8.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涉水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或者情况紧急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和河湖警长支持与配合,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同时做好疏导稳控、宣传引导、化解处置等各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落实工作保障
9.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台、公示牌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告公示河湖警长名单、联系方式,动员广大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提升河湖警长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0.市公安局、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全面做好“河长制+警长”工作信息的上报、汇总、发布和共享。河湖警长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河湖长及河长办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11.充分发挥公安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广泛宣传河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争取群众支持配合。不断总结推广“河长制+警长”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