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626J/200911-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09-11-23 | 发布日期: | 2009-11-23 15:58 |
发文字号: | 池农〔2009〕19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下发池州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能源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5902 |
关于下发池州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农〔2009〕196号
各县区农委、九华山农工处:
市委、市政府一直将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作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市上下抓住国家对农村能源加大投入的机遇,依托国债项目,全力推进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为加强对全市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池州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各地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任务,大力实施以农村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普及推广猪--沼--果(茶、菜、粮、 油、菌、渔等)生态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以使用清洁能源为切入点,结合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状况;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沼气综合利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文明程度,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09年11月23日
池州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在退耕还林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的项目户根据适宜建池户数量要达到一定规模。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项目户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发展生态农业,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 建设方式
(一)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建设沼气池,同时进行“三改”,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指导建池户开展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
(三)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
(四)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九条 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共同投资建设。
(一)农村户用沼气。根据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标准,中央补助部分资金, 受益农户承担500元,其余部分由省与市、县(市、区)按8:2比例承担。
(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按目前匡算,每个服务网点投资约3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70%,除中央和省级补助以外,其余30%资金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三)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大中型沼气每处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强 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 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 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补助标准按中央投资补助加省 级配套和县、区配套。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 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典等。
第十二条 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猪一沼一果、菜、茶、 粮”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县、区要具有沼气生产技术力量,每个项目县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应有养殖习惯,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业规模,每户存栏不少于2头猪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村的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七条 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县、区计划部门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査。
第十八条 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査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 联合行文上报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由省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农委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市农委和发展改革委后,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任务。各地上报实施方案后、市农委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己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报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和补助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区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 《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査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 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 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査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各县、区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地乡村服务网点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査验收
第三十七条 县、区纪委、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査。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农委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査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三十九条 通过检査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发现问题的县、区,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将向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四十条 市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以县、区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 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村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接受省农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抽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