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626J/201410-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14-10-08 发布日期: 2014-10-09 16:33
发文字号: 池农〔2014〕15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沼气建设后续管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能源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5902

 

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沼气建设后续管护办法》的通知

池农2014152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九华山农工处、财政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4项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49号)和省农 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农村沼气后续管护工作的意见》

(皖农能2014195号)精神,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池州市农业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14108日??

?


池州市农村沼气建设后续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又好又快发展,实 现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 行)》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农村沼气后续管 护工作的意见》(皖农能[2011]195号)及《关于建立完善民生 工程建后管养办法的通知》(池民生办[2014] 37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加强农村沼 气后续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沼气后续服务和“三”综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沼气池的综合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沼气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环境更美、农业发展更好、农民增收更快。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后续管护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 运作、物业化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农村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是一 项惠民工程,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适当安排专项费用用于沼气后续管护。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坚持“谁出钱、谁得益”,实行有偿化服务。

三)坚持物业化管理的原则。引入沼气后续服务物业化管 理机制,做到有专门的服务组织、专门的服务场所、专门的服务 人员、专业的服务标准。


第二章???管护主体

第四条??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农户家庭所有,其非技术性日常保养工作由农户自行负责。

第五条??联户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联户共同所有,其非技术性日常保养工作由联户共同负责。

第六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等非技术性日常保养工作由养殖企业负责。

第七条??农村沼气的技术性日常管护主体为各类沼气后续服务组织。


第三章???服务模式

第八条??要不断探索农村沼气服务的新机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沼气的后续管护工作。

第九条??县(区)成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部,并由服务部向项目乡镇、村辐射建立服务网点,形成服务网络。

第十条??作为后续管护主体的乡村服务网点要按照农业部的 要求具备覆盖300-500个沼气农户的服务能力,确保每个网点有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 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

第十一条??要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各项目村成立沼气用户协会或沼气合作社,支持农户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二条??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沼气服务公司,建立连锁的乡村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承担 从建池设计、施工到建后管护的一系列服务。


第四章???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农村后续管护内容包括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和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农村户用沼气技术标准,按照保障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要保证户用沼气系统完好运行,池体气密性好,沼气灶、输气系统、净化调控器、 沼气灯等设备及产品完好,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沼气后续服务组织要建立沼气户档案和服务台账,公开沼气建后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价格,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为沼气用户提供及时、高效、便 捷的建后服务。

第十六条??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得到综合利用。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沼气后续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沼气配件供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沼气后续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着力提高其技术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要加强沼气服务体系队伍的建设,强化对后续管护专业人员的技术和职业操守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沼气设施维护、故障排除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要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制度,妥善处置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要切实加强对后续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沼气后续服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积极出台沼气使用、沼肥利用补贴和沼气技术服务人员工资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沼气后续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贯彻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农村能源技术服务部、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农村沼气协会、农村沼气专业合作社、大中型沼气工程业主单位等各类沼气后续服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池州市农业委员会、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4-10-09 16:33 信息来源:池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