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626J/201506-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检验、检疫 |
成文日期: | 2015-06-18 | 发布日期: | 2015-06-19 16:37 |
发文字号: | 池农〔2015〕6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农业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畜牧(水产)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2063 |
池州市农业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池农〔2015〕68号
各县区农委、九华山农工处、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计划申报、釆购、发放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池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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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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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确 保国家动物强制免疫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列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病种,使用国家规定统一定点生产的品种,由各级财政按照相应比例承担经费并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疫苗。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申报审定、采购、调拨发放、接收储存、领取使用、报损报废、资金筹措和支付、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和资金管理坚持“政府釆购、 统一调拨,据实申报、逐级供应,冷链储运、规范使用,定期核查、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疫苗计划申报审核
第五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需求数量实行县级测算和申报、市级审定和结算、省级备核。
第六条 ?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的申报: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确定的本地区上年度畜禽饲养品种和数量,依据农业部规定的免疫病种、免疫程序、使用疫苗品种和剂量,综合测算本年度分品种疫苗需求数量,结合上年度截至12月31日各 品种疫苗库存数量,确定实际年度(含下一年度1、2月份)需求计划,经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年1月1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疫苗需求计划超过上年实际使用量10%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市农委会同财政局对各县区申报的疫苗需求计划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负责审定辖区内疫苗年度需求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当年1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核。
第七条 ?县区在申报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的同时,须将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分品种疫苗申报、调拨、使用、损耗、库存数量以及配套经费落实和支付等情况一并上报。
第八条 ?各县区年度疫苗实际调拨的品种、数量原则上应与申报的年度疫苗需求数量基本一致,上下浮动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申报计划的10%。发生重大突发性疫病暴发、流行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实际需求数量超出年度申报的疫苗计划10%的并确需追加疫苗计划的,由县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经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经省农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农委通知疫苗企业从储备的疫苗计划中调拨,所需费用结转至下一年度结算。
第三章???采购
第九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实行政府招标釆购。
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招标,确定疫苗供应商、供货单价及供货区域。
第十条??招标结束后,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向各县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报中标疫苗企业、价格等信息。征求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畜禽养殖企业代表意见后,统筹确定本市本年度各品种疫苗供应商。
第十一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按审定的年度疫苗需求计划, 与本市本年度确定的中标疫苗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具体供货品种、数量、供货时间、送达地点等。
第十二条??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相关规定釆购疫苗。
第四章??调拨发放
第十三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调拨和发放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逐批验收、定期核对、按季结算。
第十四条??疫苗调拨计划制定。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根据畜禽饲养情况和免疫工作需要,结合疫苗储备情况,制定县级疫苗调拨计划,以农业(畜牧)、财政文件联合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汇总审定各县区上报的疫苗调拨计划,结合市本级疫苗储备情况,在省级备核的年度疫苗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制定全市疫苗调拨计划,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通知中标疫苗企业调拨疫苗,每次每个品种疫苗调拨数量不得少于年度申报计划的20%。
第十五条??调拨通知应当注明疫苗到货时的有效期必须在8个月以上,同时注明疫苗品种、规格、数量及到达时间、地点、收货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中标疫苗供应商接到市农委(畜牧兽医局)的疫苗调拨通知后,在招标釆购确定的供货数量和供货区域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冷链条件下将疫苗运输送达指定地点,并提供该批次相应品种365体育:兽医药品监察所批签发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疫苗送货单,标明品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在接收疫苗后,根据审定的各县区疫苗调拨计划,及时通知各县区领取。
第十八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免疫实际需要,向县级农业(畜牧兽疫)部门书面申请领取疫苗(明确疫苗品种、数量、领取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从乡镇动物防疫机构领取疫苗,不得越级领取。
第五章? 接收储存
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实行市、县区分级储存。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组对中标疫苗供应企业送达的疫苗进行现场验收(包括运输条件、品种、规格、有效期等)。到货后疫苗有效期不足8个月的不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省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疫苗管理 工作,并安排专人凭单位介绍信到市农委(畜牧兽医局)领取疫苗, 现场验收合格后(包括品种、数量、规格、有效期等),在介绍信上注明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领取情况书面。
第二十三条??疫苗运输必须在冷藏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疫苗应按规定冷藏或冷冻储存。市县区应建立疫苗专用储存库,乡镇级规模养殖场户配备冰箱冰柜,村级防疫员配备冷藏箱(包)。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疫苗接收、发放单位应建立疫苗登记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疫苗接收、领取、分发的品种、生产厂家、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规格等详细信息,由接收人或使用人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录入全省疫苗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领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疫苗出库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有计划地申领、分发、使用,严防损失浪费。
第二十七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根据需要统一领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免费发给规模养殖场户、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十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人员要按规定运输保管、使用疫苗;用完的废弃疫苗瓶应及时上交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怀疑疫苗质量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组织技术认定评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第三十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应对用完的废弃疫苗瓶和废弃注射器具等进行定期回收、无害化处理,同时登记造册,建档备查; 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回收处理方案、制度的,依其方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及规模养殖场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减少疫苗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疫苗报废的,需书面报经县级(含)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处理,并书面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销毁,同时做好登记、现场拍照、建立档案。市级储备疫苗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疫苗报废的,书面报市财政局批准处理,同时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将疫苗规范使用情况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县区农业(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疫苗使用数量、免疫动物数量,杜绝疫苗损失浪费。
第七章??资金筹措
第三十三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由国家全额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比例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并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情况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按照招标釆购确定的疫苗单价和经费承担比例, 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疫苗经费由省财政预拨到市财政,并于次年2月份根据全市疫苗实际使用量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据实结算。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政府是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比例将需承担的疫苗配套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釆购。
口蹄疫疫苗市级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0%;禽流感疫苗县级财政承担30%;猪蓝耳病、猪瘟疫苗县级财政承担15%。
根据各地疫苗使用量,市、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疫苗冷藏、冷 冻、转运及报废疫苗无害化处理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根据领取疫苗实际数量,按其相应中标价格和分担比例上缴经费,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上缴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商市财政局后,根据全市实际调拨数量及相应中标价格,及时与省财政厅结算。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釆购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畜 牧)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支付;参与农业(畜牧)部门测算年度疫苗需求量,不定期检查疫苗进出库台账及使用情况;审核过期疫苗等报废处置计划。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年度分品种疫苗需求,会同市财政局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县区疫苗储运、使用管理定期核查,跟踪监测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储备应急免疫疫苗;按照规定使用疫苗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疫苗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年度分品种疫 苗需求数量,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编制、上报本辖区分品种疫苗实时需求计划、调拨发放疫苗、建立领用档案,开展保存、使用监督检查,定期核查,跟踪监测疫 苗质量和免疫效果,储备应急免疫疫苗。督促自主免疫养殖场规范使用免疫疫苗、建立畜禽免疫档案;按规定使用疫苗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抽查审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第三十九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秋防结束后1个月内对各县区疫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与下一年度疫苗申报计划一起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对疫苗使用管理过程中问题较多的,查实存在严重损失和浪费疫苗的县区,将适当减少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比例,缺口由县区承担。
第四十条?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疫苗资金和疫苗使用管理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违反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