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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池州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有什么考虑?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7 16:45 来源:市林业局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山林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进一步确立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领到属于自己的物权证明—林权证;实现了“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和“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产业得发展、集体经济得壮大”的目标;“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得以初步建立。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制约了山区的发展,不解决这些问题,农民“守着青山过穷日”“望着‘金山’空感叹”的现实并没有根本改变;不解决这个问题,山区要想“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就是空话,难以实现。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5]83号),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9号),要求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继续完善确权发证,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和林权融资市场体系,激发林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林产品。开发利用森林多种功能,实现集体林业增绿、增质和增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池州市是重点林区,全市林地达到73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0%,森林蓄积量达到2800万立方主,林业综合产值达到350亿元,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构建我市林业管理和服务平台,必须制度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以达到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定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我市林业增绿、增效、增收“三增“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