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留与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重点管理区确定规范、政府和部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协助开展养犬管理、举报电话的设立等内容。
免疫与登记部分,明确了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规定了限养数量、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条件及登记管理和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养犬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携带犬只禁止进入区域,规定了携带犬只外出应遵守的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以及饲养犬只感染狂犬病或疑似感染狂犬病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收留和经营部分,规定了收留场所的设立、收留犬只的处置以及犬只经营管理等内容。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措施,比如规定养犬未经登记、未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手续、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烈性犬、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犬只粪便未即时清理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处置以及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已办证的非禁养犬只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