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含三种情况:(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金额较小不需要处罚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从轻、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种类适用较轻种类、较低或以下幅度予以处罚。包含五种情况:(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予以纠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他人指使、强令从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四)主动自查,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包括八种情况:(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纠正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或者故意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三)因违法行为曾受审计或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四)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七)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