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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池州市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流程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1-12-28 16:29 来源:市审计局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
一是由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就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举行审计听证的条件及具体程序,适用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二)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三)审计定性和处罚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四)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五)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后,应当填写复核意见书,记载复核内容,提出复核意见。
三是经复核的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送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三)定性、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四)同类项目、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罚基准是否一致;(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经审理后的审计处罚决定书,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