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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防〔2016〕76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池州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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