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路径,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为基本模式,以信息化电子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一张网”。?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6月底前各地区完成市场整合和平台建设,力争今年底前建成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要运用大数据加强跟踪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和腐败行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全程监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使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2016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制。
2016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根据该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法制办指导下,研究起草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3.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
答复2:
《细则》立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和全程监控为重点,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模式、发展方向、运行机制、监管体制,并着眼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对电子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共享互认,以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中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作出了规定。全文共七章45条,包括总则、平台运行、平台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突出池州特色。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等有关规定,省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六统一”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体化管理。《细则》规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应当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二)界定监管职责。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细则》进一步明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注:现职能已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三)明确服务机构。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际,《细则》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四)规范平台运行。一是推进各类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注:现由市发改委执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二是推进国有林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三是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四是统一专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明确了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标准的,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五)细化服务要求。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活动的八种情形。
(六)建立共享机制。为便于市场主体查询、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强化交易全过程以及事前、事后的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孤岛”。一是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搭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建立的相关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同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是要求有关部门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四是为加强履约监管和社会监督,针对交易履约变更信息存在公开程度不够甚至基本不公开等问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将交易履约变更信息,自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上网公开,并同步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七)构建监管体系。一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监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实施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二是实施大数据监管。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将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格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3.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
答复3:
该文件要求了尽快建成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系统建成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将均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需要学习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尽快适应电子化招标。同时,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可以远程参与投标,也可以选择在开标地点解密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过程的监督。。
3.相关政策:《电子招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