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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划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流动人口和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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