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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专职统计工作负责人由乡镇、统计部门双重备案、双重管理,如需调整,须经县统计局同意;对村居、企业的专(兼)职统计员,采用“县聘镇管村(企)用”的方式,村居、企业统计人员变更,须向乡镇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备案,实行先补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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