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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依据该决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我市开始实行地方立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外脑”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学习借鉴本省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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