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新;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