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体例编排设置贴近实际。
《规定》不分章节,改变以往单设“法律责任”一章的做法,创新采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合并在一条中的方式,这将有利于公众和执法者学习、适用。
亮点二:适用范围进行扩大。
为保证建设与管理的同步发展,《规定》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适当地扩展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与《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亮点三:建立责任区制度。
多年来沿用的“门前三包”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及以后一段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规定》规定的责任区制度,我们借鉴了黄山市、青岛市等地的经验,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并明确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可以做到责任到人(单位),无缝覆盖,以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亮点四:行政处罚的设定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在设定处罚时,均统一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为前提,有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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