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四个部分,分别为区域范围规定、城市管理事权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规定、工作协调机制规定。
(一)区域范围规定。规定了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贵池区的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
(二)城市管理事权规定。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了市本级、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贵池区的城市管理事权。
(三)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规定。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规定了市本级、贵池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其中,市本级有16类,450余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贵池区有12类,160余城市管理执法事项。
(四)工作协调机制规定。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贵池区和市直部门城市管理工作。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会商机制,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