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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井盖、钩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停车泊位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僵尸车”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车窗抛物的管理作出的规定。以上等城市管理工作,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未涉及,《规定》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的创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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