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贷款办理时限。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受托银行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