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警分级标准
1. 预警分级
(1)预警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2)预警分级标准
将现行的预警分级由蓝色、黄色、橙色及红色四个等级调整为黄色、橙色及红色三个等级;将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2. 预警启动
(1)预警启动标准
预警启动标准AQI,以24h滑动平均计算值代替原来的以日均值计算AQI,并将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h、48h、72h及96h)(可跨自然日计算)代替原来的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使启动更具可行性。
同时,将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启动的AQI分别进行如下调整:
①黄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301~4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h)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②橙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401~5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h)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③红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大于5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h)及以上、且预测AQI均值>300将持续2天(48h)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对预警信息发布时间予以明确。
修订的《预案》:当预测到未来空气治理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h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认定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3)预警启动采取的措施
启动预警后,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为: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修订后:启动预警后,采取倡导性和强制性两种应急响应措施。
倡导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公众采取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从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个方面进行控制。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方式实现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制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划定限行的时间和区域实现减排;扬尘源主要采取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强度或停止扬尘源作业的方式实现减排。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列入清单的348家企业、55家施工工地,分别明确了不同级别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
3.降低或解除预警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修订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二)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没有省内城市应急联动条款。
新的《预案》: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新《预案》要求各区(县)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期间,要严防简单“一刀切”式停产限产。对于绿色标杆企业,采用天然气、电、电厂集中热力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凡是手续齐全、稳定达标、符合排污许可证和清洁生产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可以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涉及供电、处置医疗危险废物的民生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已按要求实施冬季错峰生产的企业,应急响应措施与错峰生产保持一致。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组将根据我市空气质量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公众防护措施的建议。
(三)应急减排措施
新修订《预案》移动源减排措施新增应急运输响应措施。要求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应实行应急运输响应。II级及以上(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