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二)审查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材料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的,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可要求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三)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四)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受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