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镇街的所有居民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益性公墓以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为主,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提供骨灰安放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或改造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以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深埋、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采取立式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立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