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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市级初审)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市级初审)
实施主体
池州市司法局
受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市级初审)
基本编码
341012009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59773341012009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5977334101200900006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司法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展开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申请附组建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查看
拟任公证员名单附简历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身份证照片要求正反面清晰 查看
拟推选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查看
开办资金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存款证明或转账凭证,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时,可用承诺书替代证明材料。 查看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网上或者到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司法局 程洁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受理材料
办结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司法局 程洁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审查上报省司法厅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有什么区域限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什么是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调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条件,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是公证一般程序中的最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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