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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126068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基本编码
001030046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508041F3001030046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508041F3001030046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三级(原件核验)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作废发票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126068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展开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查看
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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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将资料进行归档。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张刘忆 业务受理岗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张刘忆 业务办结岗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将资料进行归档。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纳税人作废发票后的税款如何处理?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 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发票作废后税款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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