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需要开评审会吗?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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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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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用正常。
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将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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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922,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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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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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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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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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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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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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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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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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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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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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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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70663000116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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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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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706630001160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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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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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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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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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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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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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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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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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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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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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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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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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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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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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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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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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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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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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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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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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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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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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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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审批工作。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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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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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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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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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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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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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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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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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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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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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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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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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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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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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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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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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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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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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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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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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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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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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922,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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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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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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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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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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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胡惠琼 | 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 无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许磊 | 审查岗 | 经书面审查,由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做出决定结论。 | 无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马卫中 | 决定岗 | 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胡惠琼 | 窗口 | 对准许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办理,不予准许的要予以告知。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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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需要开评审会吗? |
不需要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设立有哪些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省级、设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区的市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级、县级自拆除或者闲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是否可以自行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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