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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名称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实施主体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受理条件
1.因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解的;2.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没有超过法定期限;4.提供初步的环境污染的证据和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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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9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基本编码
341016002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70663341016002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70663341016002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县级: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人民调解协议书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9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展开
1.因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解的;2.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没有超过法定期限;4.提供初步的环境污染的证据和损害事实。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查看
纠纷事实证据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查看
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纠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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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成功的,执行结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4、办结:出具《纠纷调解协议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惠琼 受理岗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审查 0.3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惠琼 承办岗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决定 0.2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波 决定岗 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办结 0.3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惠琼 办结岗 完成调解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如经调解后,仍未能解决纠纷该怎么办?

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调解双方人员须都同意且在场吗?

弄清纠纷涉及的事实,确定以行政调解解决途径为标准解决问题,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前提下,根据环境污染的事实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调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至少一方在场。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 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 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 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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