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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1.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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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256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目录子项名称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基本编码
000123017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035521230113000123017001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35521230113000123017001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行使内容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中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卫生许可及延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查看
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现场勘察 5个工作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doc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安徽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256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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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内容填写应完整规范,加盖企业公章 查看
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按照表格自查,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审核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进口涉水产品无需提供 查看
卫生许可批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件在有效期内 查看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http://chiz.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市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该事项实行证明承诺告知制,支持用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办理形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委分管委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方淑娟 受理岗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国强/陈磊/曹昌发 审查岗 1、查看是否按专家意见,逐条修改项目申请报告,并编制修改说明。 2、核准文件的内容、格式是否规范、准确。 3、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决定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章新亮/周礼语 决定岗 1、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2、核准文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3、签发核准文件。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方淑娟 办结岗 1、及时送达项目申报单位。 2、出具办结通知书。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中介机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5.《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全文。 检验报告 产品检测报告.jpg 合肥金浩峰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合肥金浩峰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D区3层

联系方式:0551-63620370 / 0551-63640112

概      述:

'
池州市绿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池州市绿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世纪广场 8#214、215室

联系方式:0566-2211113,18705660988

概      述:

'
安徽德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安徽德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里工业园2#厂房、实验楼

联系方式:0566-2212727

概      述:

'
问题 解答

请问现场审核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您好,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请问我公司办理延续涉水产品卫生许可需要哪些特别要求?

答:您好,提交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每个年度的产品卫生安全检测报告。

您好,我公司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把原先的净水器中活性炭滤芯换成了PP棉滤芯,请问可以办理延续申请吗?

您好,产品的处理工艺发生改变,需重新申报产品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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