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事项名称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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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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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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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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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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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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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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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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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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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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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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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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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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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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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203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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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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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20300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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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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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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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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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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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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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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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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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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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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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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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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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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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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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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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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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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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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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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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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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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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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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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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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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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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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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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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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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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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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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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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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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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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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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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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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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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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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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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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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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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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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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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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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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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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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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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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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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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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查看 | |
离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且纳税人已取得离职证明的,未取得离职证明的,在个人声明中对已离职做出承诺的,可不再报送。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查看 | |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取得可不报送,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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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桂淑芬 | 业务受理岗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无 |
办结 | 4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桂淑芬 | 业务办结岗 | 按照主张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主张人更正纠错。对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向主张人反馈办理结果;对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办理的,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向主张人告知办理结果。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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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
主张人注意什么事项? |
1.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主张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必须提供的材料为“个人声明”,选择提供的材料为:(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需提供“离职证明”;(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
何种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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