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办理特种设备停用登记?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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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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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特种设备使用或产权单位申请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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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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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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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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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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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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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8892)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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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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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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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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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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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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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131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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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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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1310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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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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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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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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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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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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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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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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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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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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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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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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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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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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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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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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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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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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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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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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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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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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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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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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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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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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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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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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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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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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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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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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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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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8892)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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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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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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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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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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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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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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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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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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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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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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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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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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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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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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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原使用登记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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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汪涛 | 受理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汪涛 | 办结 |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事项,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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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办理特种设备停用登记? |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
特种设备注销需要产权单位办理吗?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需要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加盖公章,由使用单位进行办理。 |
特种设备办理停用登记后如何启用? |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凭检验报告办理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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