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分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吗?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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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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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活动。申请单位需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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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2567256,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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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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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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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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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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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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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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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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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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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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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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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70663000116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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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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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7066300011601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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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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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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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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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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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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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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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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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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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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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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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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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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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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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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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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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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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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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
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 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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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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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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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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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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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
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受省环保厅委托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
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受省环保厅委托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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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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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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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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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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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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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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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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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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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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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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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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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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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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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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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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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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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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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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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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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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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6,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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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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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
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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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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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申请,直接打印申请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填写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 查看 | |
放射源收贮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仅限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提供。 提供所有的放射源去向说明。 | 查看 | |
辐射工作场所退役批文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核实。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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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胡惠琼 | 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殷勇 | 辐射科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场勘查结果,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再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涂闯 | 决定岗 | 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胡惠琼 | 窗口 | 办公室人员办理文件,加盖公章。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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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分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吗? |
办理部分变更不会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如: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您在2016年4月1日申请部分变更,经审查同意后新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仍至2017年1月1日。 |
如果许可证遗失了,能够办理部分变更吗? |
应在完成许可证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部分变更。 |
我单位新购置了2台X射线机,需要办理部分变更手续吗? |
部分变更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数量减少。如果是增加了生产、销售和使用数量的应该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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