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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来源:池州市气象局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气象局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以上条款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别的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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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8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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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基本编码
34105400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2341800486463880A3341054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2341800486463880A3341054003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多点可办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气象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查看
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现场勘察 10个工作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365体育:气象局令第29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9号令.doc
B-其他 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pdf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8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365体育: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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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以上条款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别的组织或公民。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见表格 查看
建设工程与气象观测设施或观测场相对位置示意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1.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3.建设工程与气象观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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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网上或者到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申请内容、格式是否规范、正确,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办结岗位人员。 办结:根据科室作出的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成,并通过电话、短信或办事网站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已办结。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受理窗口事项
审查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承办备案事项。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决定备案事项是否通过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是否不再需要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根据国发〔2015〕58号,申请人不再提供此图。

是否需要申请人再前往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不需要。

现场踏勘,是否需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365体育:气象局令第29号)第七条:“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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