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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家庭。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567259,0566-2567256,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基本编码
34101703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335F334101703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335F334101703300003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县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结果公示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9,0566-2567256,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922
年审年检
无。
设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
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家庭。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身份证明或户口本或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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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后期管理。 办结:审核合同租赁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严婷 住房保障办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后期管理。
办结 3.5个工作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智敏 住房保障办 审核合同租赁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配租审核程序有哪些?

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审核公示。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上市要求是什么?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承购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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