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如何履行人防防空法定义务?
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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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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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人防工程需要被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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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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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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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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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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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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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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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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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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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80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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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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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661444119M3000180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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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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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661444119M30001800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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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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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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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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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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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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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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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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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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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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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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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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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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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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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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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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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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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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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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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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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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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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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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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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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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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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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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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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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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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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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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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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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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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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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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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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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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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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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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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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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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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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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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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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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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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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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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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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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提交的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 查看 | |
人防工程拆除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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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4个工作日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刘晓迪/王杰 | 受理岗 |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王奎/汪志高 | 审查岗 | 在职责权限内行使审查职责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刘晓迪/王杰 | 办结岗 | 办结并送达结果。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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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如何履行人防防空法定义务? |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2、防化设备可以拆除吗? |
不可以 |
3、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
㈠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反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㈡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㈢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㈤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㈥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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